
药品委托生产是医药行业常见的生产方式,但委托生产不等于转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是药品质量终身责任人。 MAH必须对受托生产单位实施全链条、动态化的质量监控,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管理法》。本文简要概括了国家对MAH在委托生产中的相关要求,探讨MAH如何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及驻厂QA如何进行现场监控。
一、国家对MAH在委托生产中的相关法定要求
1、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负责,包括委托生产环节。MAH必须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进一步要求,MAH在委托生产前需对受托方进行审计,确保其体系健全、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符合GMP要求,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此外,MAH需建立覆盖委托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供应商管理、生产过程监控、质量检验与放行等。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又严格要求MAH对委托生产进行管理,要求企业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及法规要求。
2、监管部门的检查与处罚
国家药监局通过飞行检查、定期GMP符合性检查等方式监督委托生产行为。若发现MAH未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可能导致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甚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等处罚。
二、MAH如何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国家要求MAH必须“扎根现场”。
1、对生产现场实行“双审计”
委托生产前需对受托生产单位进行书面审计,审查受托生产单位资质,确认受托方具备相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委托生产前对委托生产单位进行现场审计,评估其厂房设施、设备、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符合要求,委托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审计,确保受托生产单位持续符合GMP要求并确保生产条件不降级。
2、在质量协议中规定双方的质量责任
MAH与受托生产单位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协议,内容应包括: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MAH对最终产品质量负责;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及供应商管理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变更控制要求;产品检验与放行程序;偏差处理、投诉与召回管理机制;数据完整性与可追溯性要求等。
3、对生产现场进行驻厂监督
国家要求MAH需派员全程监督委托生产关键环节,对生产现场及检验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受托方生产、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注册工艺要求及检验要求执行,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的批记录及电子数据都真实完整,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符合GMP要求,确保与受托生产单位签订的质量协议实际落地。
三、驻厂QA如何“扎根现场”
驻厂QA是MAH在受托生产现场的“眼睛”和“防线”。
1、驻厂QA日常对生产现场按照“人、机、料、法、环”进行检查,确保生产现场符合GMP要求;
2、日常对受托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监督检查,检查受托方质量部是否按GMP要求对生产现场及检验现场进行质量管理;
3、日常对生产及检验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和数据进行检查,确保其记录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4、对受托生产过程中突发的异常事件或偏差进行快速判断,进行质量风险评估,采取初步应急控制,要求受托生产方启动调查。同时向MAH质量负责人汇报情况,双向协调沟通并充当MAH的“眼睛”,跟进并推动受托生产单位的异常事件或偏差处理。
四、结语
委托生产不是“责任外包”,而是“管控升级”。驻厂QA作为质量防线的核心枢纽,需以 “零缺陷”理念贯穿工作,通过法规落地、技术攻坚、管理创新,推动MAH与受托方形成质量共同体。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药品监管的终极目标—“生产出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
